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冀玮 | 论《食品安全法》“累加处罚”条款的法律适用

来源:《行政法学研究》2019年第5期

作者:冀玮

冀玮 |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久发体育研究员

摘要:

《食品安全法》第134条创设的"累加处罚"制度,在国内外执法领域也称"三振出局"。其本质就是一种对"累罚累犯"的相对人予以加重处罚的制度。食品安全行政法域引入该制度,是落实"四个最严"要求的直接体现。在该条款的适用上,时间要件、处罚累计、处罚裁量等尚需要进一步明确。时间要件是"累加处罚"是否构成的两个关键性前提之一,应当体现"严厉处罚"的立法目的。三次处罚的累计是"累加处罚"的另一个关键构成要件,对其"三次"的确定、计算以及每次处罚的性质认定决定着"累加处罚"的具体实施。"累加处罚"的适用裁量因为包含着包括"吊销许可证"在内的两种力度不一的处罚,因此应当确立相对统一的基准,避免过罚不当的错误结果。

关键词:

累加处罚;“三振出局”;食品安全治理;法律适用;

原文链接:

https://kns.cnki.net/kcms2/article/abstract?v=1aGKlzgJW-qGWCge8NesxO3ZIoKfoXjtt2fzU77j9r3Nee0sKJG5X9jqL4p46HmYApE_Ua27JCfsIFWJ84R2ICQudoevMD1BOjWbERiBYhOF6qNVefebl06_Sv5DJgaPJ-XVtq6irts=&uniplatform=NZKPT&flag=copy